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03民初48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延年,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杜阮人人购物中心(经营者:麦荣志),住所地江门市杜阮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杜阮人人购物中心(经营者:麦荣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