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5陈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3刑初15号
案件名称15陈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刑初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次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候审。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受理后,于201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莎从广东省深圳市罗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假冒华为品牌的电池,并通过其经营的“赛尔凡数码专销店”淘宝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2016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莎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尚德里4号6楼租住处,查获华为品牌的电池473块,货值金额人民币1万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莎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莎从广东省深圳市罗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假冒华为品牌的电池,并通过其经营的“赛尔凡数码专销店”淘宝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2016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莎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尚德里4号6楼租住处,查获华为品牌的电池473块,货值金额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公安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民事赔偿协议等书证,证人罗某、路某等证人证言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莎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莎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莎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办理侵犯���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