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334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俊豪,男,汉族,1992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马正炎-淞南市场二楼080、081号,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淞华市场*楼***************号。
经营者马正炎,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俊豪、马正炎-淞南市场二楼080、081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