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35号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林立华,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立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0××××.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