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2民初172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利娟,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利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