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辖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一品三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5号院1号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一品三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三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31084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品三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一品三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张裕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上诉人关于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而应由本院管辖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张裕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其并未明确要求认定驰名商标,且经一审法院询问,张裕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不涉及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故张裕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因此,上诉人一品三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