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11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世纪美联百货有限公司昌乐购物广场,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城新昌路209号。
负责人:李好友。
被告:潍坊世纪美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红河镇政府驻地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好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世纪美联百货有限公司昌乐购物广场,被告潍坊世纪美联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