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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阳区逍灿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字第31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阳区逍灿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逍灿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字第31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丽萍,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逍灿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58号都市清华**幢商业***室。

注册号340103600250070。

经营者:祝小伟,男,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合肥庐阳区逍灿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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