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20号原告:广州市优妮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名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镇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优妮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名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优妮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优妮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