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漯河召陵区娄氏糖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223号
案件名称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漯河召陵区娄氏糖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召陵区娄氏糖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223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召陵区娄氏糖业,住所地:漯河市区。

经营者:娄新福,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召陵区娄氏糖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5月8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对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