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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云汉与中山市三乡镇风二云非机动车商行、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536号
案件名称邓云汉与中山市三乡镇风二云非机动车商行、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云汉,中山市三乡镇风二云非机动车商行,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536号原告:邓云汉,男,汉族,1956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风二云非机动车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

经营者:尹现军。

被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

原告邓云汉与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风二云非机动车商行、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45××××.6)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邓云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云汉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云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邓云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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