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民初7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烟台葡萄酒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宏林酒业经营部。
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楚王城中心大道**号楼***号门面房。
经营者:张猛,男,汉族,1991年2月年1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烟台葡萄酒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宏林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烟台葡萄酒公司以其与被告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宏林酒业经营部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葡萄酒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宏林酒业经营部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宏林酒业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