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终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学而优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院**楼**537。
法定代表人:王四莲,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中鼎大厦******。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飞,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学而优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5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传票合法传唤北京学而优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九点半到本院参加庭审,北京学而优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学而优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98元,减半收取2899元,由北京学而优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