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东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969号
案件名称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东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韩富海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969号原告: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新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怀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棣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永方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宋彩珍,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韩富海,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通公司)与被告苏州东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纳公司)、第三人韩富海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

富士通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富士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