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969号原告: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新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怀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棣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永方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宋彩珍,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韩富海,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通公司)与被告苏州东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纳公司)、第三人韩富海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
富士通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富士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