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212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荃湾海盛路**TML广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继严,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继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