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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传奇IP等与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26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传奇IP等与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传奇IP;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赤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誉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创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261号原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路49(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哲,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住,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路49,**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哲,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创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iv>法定代表人:易文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誉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易文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雨,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赤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易文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荷舒,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黎直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菁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诉被告广州创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誉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赤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创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誉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赤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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