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5583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农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太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楚天路(临)168号1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卢琴。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杭州恒太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