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8517号原告: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颜三路116号361室。
法定代表人:李雨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杨健,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黎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1671号五层南部501室。
法定代表人:JEAN-JACQUESRAILLARD,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黎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