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91民初751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0936303U,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开发区桥西综合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P6N63XE,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新华社区七组。
经营者:李春芳。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开发区桥西综合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309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