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4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渭区鑫义名烟名酒店,住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办曙光****,经营者:周影。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鑫义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