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0民初112号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姚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芬河市康威俄货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经营者:冯骁骥,男,194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康威俄货店员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里赞姆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康威俄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巴里赞姆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里赞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