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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与绥芬河市龙之海俄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黑10民初109号
案件名称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与绥芬河市龙之海俄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龙之海俄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0民初109号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姚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芬河市龙之海俄货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经营者:梁艳杰,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里赞姆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龙之海俄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巴里赞姆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里赞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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