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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喻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6民初3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喻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喻金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民初3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金波,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喻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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