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民初3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金波,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喻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