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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台州黄岩优畅网络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31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台州黄岩优畅网络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台州黄岩优畅网络通讯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31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社区桔乡大道220-228号。

负责人:郭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可森,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汉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黄岩优畅网络通讯服务部,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北城街道坎头张村。

投资人:狄富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台州黄岩优畅网络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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