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377号原告:中山市宏达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何国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聪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崔文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健垣,佛山市顺德区荣粤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中山市宏达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聪慧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宏达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宏达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宏达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宏达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