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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黄义、沭阳黄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642号
案件名称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黄义、沭阳黄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黄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642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沭阳黄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颖都花园6幢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黄义。

被告:黄义,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0********,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沭城镇人民路砂矿家属区**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黄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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