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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伟豪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终3348号
案件名称杭州伟豪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伟豪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终3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伟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518号184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X。

法定代表人:吴正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区狮山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9。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

原审被告: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2幢1601、16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9。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伟豪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向杭州伟豪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但上诉人杭州伟豪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伟豪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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