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2民初578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天荣,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赵家街***号*号,住浙江省临海市。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天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因双当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