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4民初116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24号院8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黄耕,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权,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俸吉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平市尚品黄记煌兴平店,经营场所,咸阳市兴平市南关西路49号,现经营场所,兴平市财富广场4楼。
经营者:申俭。
委托代理人:谭飞,男,199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兴平市,兴平市尚品黄记煌兴平店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海飞,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兴平市尚品黄记煌兴平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7元,减半收取2233.5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