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101号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PHILIPSLIGHTINGHOLDINGB.V.),住所地荷兰埃因霍温高科技园**号楼,5656AE。
法定代表人:Rondolar,EricHenriEdouar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飞,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泽,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飞明朗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武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巢芝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跃峰,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根,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常州市夏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飞明朗照明有限公司、张跃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