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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川姜镇俊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12民初2327号
案件名称2327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川姜镇俊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区川姜镇俊都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12民初2327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川姜镇俊都超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磨框镇村五组。

经营者:王俊,男,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川姜镇俊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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