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91民初63号原告:羽悦本草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巷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佳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新,广东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杰,广东鹏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鑫诚颖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号(3)。
法定代表人:刘欢。
原告羽悦本草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鑫诚颖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羽悦本草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原羽悦本草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