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82号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杜绣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欧赛特自行车厂,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开发区。
经营者:崔东英,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苗,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蕊,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欧赛特自行车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计2172.5元,由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郑 懋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白俊勇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