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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桂0881刑初97号
案件名称何永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桂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永胜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桂0881刑初9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永胜,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7年9月2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9日由桂平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2018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凌豪团,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薛亮,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永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冰、梁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永胜及其辩护人凌豪团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何永胜在2016年至2017年6月份,在桂平市富都酒店斜对面经营一间服装厂,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的运动服装短裤、运动套装。

期间,被告人何永胜生产并销售了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的运动短裤1万条,运动套装8000多套,销售额达人民币78000元,2017年6月15日该厂被公安机关查获,在现场扣押印刷有伪造的”阿迪达斯“和”耐克“商标的短裤16840条和运动套装2140套,经鉴定,该批服装价值人民币67274元。

被告人何永胜非法经营数额145274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永胜人其儿子何某的名义在桂平市间名叫“佳倚服装厂”的工厂。

开办工厂后,该厂由被告人何永胜负责经营。

期间,被告人何永胜在没有取得“阿迪达斯”中国公司、“耐克”中国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耐克”的商标、“阿迪达斯”的英文商标“adidas”印制在其服装厂生产的运动服上。

2017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出警到桂平市“佳倚服装厂”扣押印制有“adidas”商标的运动短裤4900条、运动套装1130套、印制有“耐克”商标的运动短裤11910条、运动短袖短裤套装1010套。

经鉴定,上述扣押的运动服均为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的运动服,价值人民币67274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永胜于2017年6月15日、2017年9月28日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电话后,自行到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永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表、投诉书及相关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桂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阿迪达斯”中国公司、“耐克”中国公司的鉴定情况说明书、桂某市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证人蒋某、莫某、秦某、李某、唐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永胜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永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永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永胜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电话后,自行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永胜非法经营数额145274元,其中有价值人民币78000元的运动服已销售了。

但未能提供被告人何永胜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运动服装的证据,故本院对这部份的事实,不予认定,按现场扣押的运动服装数额认定被告人何永胜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67274元。

被告人何永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永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何永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永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三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扣押的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服装短裤16840条、运动套装2140套(上述物品扣押在桂平市公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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