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民初80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村天成副食品商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东街路西东街与青年路路口向南30米。
经营者:李玉芹。
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北田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天成副食品商店、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