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928号之一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泰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晓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爱玛斯灯饰商行。
经营者:何昌华。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灯饰界卡尔斯特照明商行。
经营者:刘根红。
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泰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爱玛斯灯饰商行、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灯饰界卡尔斯特照明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