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80号原告:许文龙,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喜,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索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
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审理原告许文龙与被告杭州索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04××××.9)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文龙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认为,原告许文龙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许文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