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1民初198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金翅鸟百货商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都行商城一楼绿区二大街*****号。
经营者:邹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金翅鸟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向林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王 顕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旭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