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575号原告:张崇兴,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峰,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阔鑫门窗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辛中驿镇北辛中驿村。
经营者:及建英,该厂负责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张崇兴与被告任丘市阔鑫门窗厂、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张崇兴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崇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