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8民初4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L。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泽,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罗区迪西婴幼儿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村新街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F。
经营者:马勇杰。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罗区迪西婴幼儿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以双方已通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松福审 判 员 严建锋审 判 员 陈 芝人民陪审员 林超强人民陪审员 杨丹艳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法官 助理 刘瑞春书 记 员 黄娉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