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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311刑初16号
案件名称陈荣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荣川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1刑初16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荣川,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0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艳,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荣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雯雯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荣川及辩护人贾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荣川将从姜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假冒华德商标的液压阀多次销售给华某江某集团。

2014年7月,华某江某集团发现库存中假冒华德商标的电磁换向阀、先导式溢流阀、单向阀、单向节流阀等共计125件,经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均为假冒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金额共计116185.79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证人密宗红、陆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陈荣川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荣川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商品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荣川对指控的罪名供认,对指控的销售金额有异议,辩解称库存125件商品不全是其供给华某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只供给了大约二到三万元的货。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荣川的销售金额证据不足,数额不当;

被告人陈荣川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荣川将从姜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假冒华德商标的液压阀多次销售给华某江某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7月,华某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其库存中假冒华德商标的电磁换向阀、先导式溢流阀、单向阀、单向节流阀等共计125件,经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均为假冒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落实,该125件假冒华德商标的液压阀中97件系被告人陈荣川向某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出售,销售金额共计85639元(管业阀类23件、销售金额13677元,焦化厂阀类19件,销售金额22922元,钢铁厂阀类55件、销售金额49040元)。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密宗红、陆某、杨某的证言,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书及假冒华德阀类统计表,商标注册证及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委托代理销售商名单,受案登记表,控告书,华某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华某江某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良盛阀类、鑫照阀类到货明细表,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监管码查询结果截图,华某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管业华德闸阀统计表及采购落实明细表,华某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华德闸阀统计表及采购落实明细表、销货清单,华某江某集团有限公司钢铁厂华德闸阀统计表及采购落实明细表,华某江某供应部入库单、发货单、购货清单,江腾商贸增值税入库单、发货单,付款审批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同案人姜某的供述,被告人陈荣川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荣川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商品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华某江某集团有限公司阀类采购落实明细表、采购入库单、江腾商贸增值税入库单等证据计算,被告人陈荣川的销售金额为85639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不当,应予纠正。

被告人陈荣川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荣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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