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92民初35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刘洪仁,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云谱区居家乐连锁超市,经营场所: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万溪经济大楼*号楼*楼***号,注册号:×××。
经营者:朱永沐,男,199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青云谱区居家乐连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