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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晓丹超市、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03民初2024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晓丹超市、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晓丹超市,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202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晓丹超市,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路满庭芳**栋***号门面。

经营者:甘丹。

被告: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松园片区。

法定代表人:吴水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宇胜,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晓丹超市、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晓丹超市、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晓丹超市、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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