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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羹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002民初1672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羹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羹快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1672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羹快餐店,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160号1层南侧。

经营者:张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羹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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