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初1583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平,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宏兴超市。
住所地:中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院新村***号。
经营者:戴太锋。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宏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