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397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勇贡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宗泽路***号*楼。
经营者:陈浩鹏,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勇贡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