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金亚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丽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室町二丁目1番*号。
法定代表人:阿部晃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东丽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8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为了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其根据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