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51号原告:杨力维,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玉,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燕青,女,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系XX玉之妻。
原告杨力维与被告XX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0××××.5、名称“艾贴器(花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杨力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孟强、XX玉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燕青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5月7日,杨力维以已与XX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力维申请对XX玉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力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杨力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