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3944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海燕,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谷海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