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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等与山东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935号
案件名称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等与山东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山东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光时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赵艳艳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35号原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0号55-10房。

法定代表人:骆运章,总经理。

原告:骆运章,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和平南路武屯社区前街。

法定代表人:吴东。

被告:菏泽开发区光时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开发区武寺社区和平南路祥和家园2排3户。

法定代表人:吴东。

被告:赵艳艳,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诉被告山东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光时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赵艳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骆运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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